「超過10年 刑求江國慶軍官不起訴」(潘千詩報導)
許榮洲被起訴,特偵組同時證實,江國慶確實遭到刑求逼供,但對他刑求的軍官,卻因時間超過法律追溯時效,而不再追究。這樣的結果,讓社會大眾無法接受,被害人江國慶家屬更無法吞下這口怨氣。專家指出,從江國慶案可以發現,法律條文可能存在某些看不到的漏洞,司法單位可從江國慶案中,好好檢討相關條文。並還給家屬一個合理的交待。
既然已經確定,排除遭到槍決的江國慶是真兇,那智商較低、行為較不成熟的許榮洲,後來又再三翻供,否認犯案;另外,檢方也坦承,因謝姓女童命案已事隔多年,許多檔案資料早已不齊全,就連印有掌紋的木條都已經遺失,只能靠翻拍木條的照片,和先前的鑑識報告資料,來加以分析比對。
許榮洲的辯護律師反問,只有掌紋和自白,憑什麼認定許榮洲就是命案兇手?
就算說這個掌紋證明是許榮洲的,那有沒有辦法根據這個掌紋,證明這個就是在案發當時留下的掌紋,而且是犯案之後留下的掌紋,我們認為,這個恐怕也不能這樣子認定呀!
言下之意,是否代表真兇還有其人?律師表示,被起訴也好,至少未來在法庭上,證據是攤開的,攻防戰也將在法庭正式開打,更要避免許榮洲成為江國慶第二。
至於前國防部長陳肇敏,當時未將謝姓女童姦殺案,交給正規的軍事檢察官偵查,反而下令由反情報作戰隊介入偵辦,才會造成江國慶冤案。
經調查後,檢方也證實,江國慶確實遭到刑求逼供。當年違法取供的反情報隊軍官柯仲慶、鄧震環、何祖耀等人,被認定涉嫌犯下強制罪、濫用職權凌虐罪以及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但因為時間超過15年之久,已經過了追訴時效,因此獲得不起訴處分。另外,檢方認為,陳肇敏的處置顯有不當,但並未構成犯罪,因此決定將他函送監察院,追究行政責任。
但這樣結果,仍然引發外界的批評聲浪。不只江國慶家屬不滿,就連朝野立委都痛批,這是「官官相護」。
立委邱毅痛批,現在,這九名應該要負起法律責任與賠償責任的狗官,卻不需要負任何責任,竟然被檢察官以官官相護的方式,用刑法304條的強制罪,然後說法定追溯訴期10年已過,就不需要負任何的責任、不起訴處分。我認為這樣的做法非常不當,所以我今天以刑法271條共謀殺人罪,來告發陳肇敏、柯仲慶等九名將軍官,讓他們得到應該負的法律責任。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則是回應,追溯權時效是屬於程序審查,只要犯罪時間超過刑法80條所定的時效期間,就是追溯權時效完成,這世界各國都是如此規範。有追溯或處罰犯罪職務的公務員,指的是檢察官跟法官;那在軍事法院方面,也指的是軍事檢察官跟軍事法官,那這些被告都不具有檢察官或法官的身份,所以檢察官是用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
就算法務部即時跳出來澄清,但仍然無法平息眾怒。這是否代表,陳肇敏等9名軍官,會隨著江國慶冤案平反,而繼續逍遙法外、無法可管?法界人士表示,其實,這件事讓我們大家都看到,法律或許存在著某些未知的漏洞,應適時修法做為調整。
律師鄭克盛說,事實上,依照目前刑法的125條的濫權追訴處罰的這個罪,那麼當時因為立法時空的背景,所以認為只有檢察官或者是法官,一個是追訴、一個是判罪的人。當時規定,只有這兩種類型的人,才能夠構成這個罪的主體。可是事實上,依照這個案子來看,在軍事指揮權之下,似乎就有空間出來,因為這個直接的指揮,而使的一個反情報隊的軍官,甚或是其他的人員,介入了一個案子的偵查當中。所以,爾後是不是針對這個法條,可以再把它增列,或者有同樣具有指揮權,直接足以影響軍事偵辦的人,也可以成為這個罪的主體,那麼如果假設我們現在有這樣的法條,可能在這個案子當中,它的結果就不是如此了。
就算司法單位一再澄清,這是依法行事,絕對沒有官官相護的問題,但這說法,顯然外界無法接受,被害人江國慶家屬,更是難以嚥下這口怨氣。但不論如何,江國慶案終究還是要給家屬以及社會大眾,一個交待。至於到底該怎麼解決?相信這個罕見、又另人心痛的案件,確實會帶給司法界一個震撼彈,讓司法界有必要坐下來,好好檢討修法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