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昨(九)日通過「商港法」修正草案,為落實國際商港政企分離原則,增訂國際商港管理事項涉及公權力部分,由交通及建設部航港局辦理;國內商港除金門縣及連江縣國內商港,由金門縣府及連江縣政府經營及管理外,由航港局經營及管理。這項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交通部表示,商港法自六十九年五月二日施行以來,迄今已逾三十年,期間歷經七次修正。這回為因應我國航港體制改革規劃,於交通及建設部下設立航港局,專責辦理航政及港政公權力事項,港務局則改制為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專營國際港埠經營業務,並依實務現況需要而作全盤的修正,爰擬具「商港法」修正草案。

對於這次修法重點,交通部表示,為落實航港體制改革國際商港政企分離原則,於修正條文第二條增訂國際商港由主管機關設國營事業機構經營及管理,但涉及公權力部分,則由交通及建設部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局)辦理;國內商港除金門縣及連江縣國內商港,由金門及連江縣政府經營及管理外,由航港局經營及管理。

其次,修正條文第七條規定,航港局經管之公有財產得以出租、設定地上權或作價投資之方式,得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開發、興建及營運使用,或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申請讓售取得;該公有財產供國際商港公共設施或配合政府政策使用者,得無償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

另,考量目前商港區域內供作旅客與貨物通關及行李檢查所需之土地,並未課徵地價稅,為促進港務事業發展,提升台灣港務產業國際競爭力,修正條文第八條定明免納地價稅之範圍及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所有之土地,適用千分之十之地價稅率。同時,也曾訂商港區域內之沉船、物資、漂流物之打撈、清除,未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金門縣府、連江縣府同意,不得擅自打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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