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新北市朱姓男子自住處12樓墜樓身亡,朱妻要求300萬元的意外險理賠金遭拒,高等法院依鑑定結果認為,若是意外墜樓,應該是緊貼牆面墜落,而朱某掉落處距離牆面3公尺,並非意外,昨判決保險公司不必理賠。此案可上訴。

朱姓民眾於95年12月1日和泰安產險簽訂投保個人責任保險附加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是300萬元,保險期間為期1年,直到96年12月1日期滿;不料,朱卻於96年11月12日晚間墜樓身亡。

掉落處距離牆面3公尺

泰安產險認為,朱曾有輕生念頭,其墜樓死亡係自殺所致,因此拒絕理賠。高院合議庭將全案送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鑑定結果認為,一般意外墜樓時,死者應該是緊貼著牆壁墜落,水平移行距離甚小,但朱墜樓乃水平移行至少3.2公尺,與一般意外墜樓不同,因此合議庭認定朱某並非意外墜樓去世,判泰安產險不必理賠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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