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遏止捕獸鋏氾濫歪風,立法院院會今天(13日)三讀通過「動物法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售補獸鋏,最重可處新台幣7萬5千元的罰鍰;若在5年內被查獲2次以上用捕獸鋏獵捕動物,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流浪貓狗因為誤觸捕獸鋏而受傷,最後導致截肢的案例時有所聞,在動物保護團體不斷奔走之下,立法院院會13日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第14條之2,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不得製造、販售、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者可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國民黨立委丁守中說,這次修法從源頭禁止捕獸鋏,期盼增進動物保護效果。他說:『(原音)因為捕獸鋏在一般五金行裡面,只要50元、60元就可以買到,在一般公園、社區公園、國家公園都經常可以發現,已經成為我們動物保護方面之恥,而且國際間給我們很大的關切,捕獸鋏就等於是動物界的地雷,我們看到他到處放,很難查出是誰放的,只有從源頭上管理。』

此外,條文也規定,如果5年內被查獲2次以上使用捕獸鋏獵捕動物,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原住民如果要使用捕獸鋏從事打獵活動,則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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