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旺報【(江雅綺/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
大陸財政部、商務部於2011年5月20日聯合發布《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發放範圍及標準公告》,規定2011年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資金補貼範圍、條件及標準,提高部分老舊汽車報廢更新的資金補貼標準。
該公告將城市公車、農村客運、重型載貨汽車等補貼車輛的使用年限調整為8年、6年、10年以上且不到15年者,同時,為增強補貼政策的吸引力,城市公車、農村客運、重型載貨汽車的補貼標準調增至18000元、11000元、18000元人民幣。
台灣亦有類似的車輛報廢補貼規定,惟步調與大陸相異。台灣早期因社會大眾較不關心資源回收,為避免民眾任意丟棄廢車而占用道路及汙染環境,故啟動廢機動車輛回收機制與獎勵金,近年來則因環保意識提升,民眾主動配合回收,故獎勵金金額逐漸下調。2007年7月1日獎勵金發放標準修正為:汽車出廠滿10年以上且無欠稅之廢汽車,每輛可領獎勵金新台幣1000元;機車出廠滿7年以上且無欠稅之廢機車,每輛可領獎勵金新台幣300元。
全站熱搜